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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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退休計劃(更改通知)規則 - SECT 6
更改註冊計劃的管理人的通知
(1) 根據本條例第22(1)(b)條(就屬集團計劃的 註冊計劃而言, 包括根據憑本條例第67(2)(ge)條而適用的 該第
22(1)(b)條)須發出的 更改通知, 須按照本條發出。
(2) 第(1)款所提述的 通知, 須—
(a) 以書面發出, 並須採用處長所指明的 格式;
(b) 附上訂明費用;
(c) 由發出通知的 人簽署;
(d) 載有在 上述更改之後該計劃的 以下詳情—
(i) 一項陳述, 述明該計劃是否屬某一滙集協議的 參與計劃;
(ii) (如該計劃屬某一滙集協議的 參與計劃)— (A) 一項陳述, 述明該計劃是否受某一信託所管限、 又或
屬某項保險安排的 標的 或 受某項保險安排所規管; (B) 該滙集協議的 名稱; 及 (C)
(如該計劃是受某一信託所管限)管理該滙集協議的 註冊信託公司的 名稱;
(iii) (如該計劃並非任何滙集協議的 參與計劃)一項陳述, 述明該計劃是否— (A) 受某一信託所管限; (B)
屬某項保險安排的 標的 或 受某項保險安排所規管; 或 (C) 既非受任何信託所管限, 亦非屬任何保險安排的
標的 或 受任何保險安排所規管;
(iv) 一項陳述, 述明該計劃的 本籍有否更改; 及
(v) (如該計劃是受某一信託所管限)受託人的 總人數及非僱主受託人的 人數;
(e) 載有新任或 離任管理人的 詳情及他成為管理人或 停止擔任管理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 日期;
(f) (如註冊計劃屬離岸計劃)述明本條例附表1第3部第3段所述的 願受管轄書是否已由新任管理人或 其代表作出;
(g) (如註冊計劃屬界定利益計劃)述明有關僱主是否已向新任管理人發出一項承諾按照最新近的
精算師證明書(該證明書須為按照本條例就該計劃而 向處長提供者)內所載建議向該計劃的 基金供款的 書面承諾;
及
(h) (如註冊計劃是受某一信託所管限)述明有關信託文書的
條款是否規定須委任一名受託人以替代離任管理人擔任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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