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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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退休計劃(更改通知)規則 - SECT 5

更改註冊計劃或獲豁免計劃有關僱主的姓名、名稱或地址的通知

(1) 根據—

   (a)  本條例第10(1)(f)條(就屬集團計劃的 獲豁免計劃而言, 包括根據憑本條例第67(2)(g)條而適用的 該第10(1)(f)條)
        須就獲豁免計劃發出的 更改通知; 或

   (b)  本條例第22(1)(a)條須就註冊計劃發出的 更改通知, 須按照本條發出。

(2) 第(1)款所提述的 通知, 須—

   (a)  以書面發出, 並須採用處長所指明的 格式;

   (b)  附上訂明費用;

   (c)  由發出通知的 人簽署;

   (d)  載有該項更改的 全部詳情; 及

   (e)  (如屬關於更改姓名或 名稱的 通知)附上一份證明該項更改的 證明書或 文件的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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