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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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退休計劃(更改通知)規則 - SECT 5
更改註冊計劃或獲豁免計劃有關僱主的姓名、名稱或地址的通知
(1) 根據—
(a) 本條例第10(1)(f)條(就屬集團計劃的 獲豁免計劃而言, 包括根據憑本條例第67(2)(g)條而適用的 該第10(1)(f)條)
須就獲豁免計劃發出的 更改通知; 或
(b) 本條例第22(1)(a)條須就註冊計劃發出的 更改通知, 須按照本條發出。
(2) 第(1)款所提述的 通知, 須—
(a) 以書面發出, 並須採用處長所指明的 格式;
(b) 附上訂明費用;
(c) 由發出通知的 人簽署;
(d) 載有該項更改的 全部詳情; 及
(e) (如屬關於更改姓名或 名稱的 通知)附上一份證明該項更改的 證明書或 文件的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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