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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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退休計劃(更改通知)規則 - SECT 3
因替換而更改註冊計劃或獲豁免計劃的有關僱主的通知
(1) 凡在 任何計劃的 有關僱主更改時, 先前的 有關僱主(“原任有關僱主”)由另一名有關僱主(“繼任的
有關僱主”)(就集團計劃而言,
“繼任的 有關僱主”包括替代該計劃的 原任有關僱主的 另一名現任有關僱主)所替代,
而繼任的 有關僱主自該項更改的 日期起, 承擔原任有關僱主就該計劃所負有的 責任, 則根據本
條例第10(1)(e)條須就獲豁免計劃發出的 或 根據本條例第21A(1)條須就註冊計劃發出的 更改通知, 須按照本條發出。
(2) 第(1)款所提述的 通知, 須—
(a) 以書面發出, 並須採用處長所指明的 格式;
(b) 附上訂明費用;
(c) 由發出通知的 人簽署;
(d) 載有該項更改的 全部詳情及作出該項更改的 情況與理由;
(e) 附上一份證明該項更改的 文件的 副本;
(f) (如有新的 有關僱主參加集團計劃)附上一份根據本條例第67條簽立的 授權書的 副本;
(g) (如註冊計劃屬界定利益計劃)述明繼任的 有關僱主是否已向管理人發出一項承諾按照最新近的
精算師證明書(該證明書須為按照本條例就該計劃 而向處長提供者)內所載建議向該計劃的 基金供款的 書面承諾;
及
(h) (如註冊計劃受某一信託所管限)述明受託人的 總人數及非僱主受託人的 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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