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支付方法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3或 4(1)條所指的 須支付予某人的 利益須按以下方式支付─
(a) 將一張以該人為收款人的 劃線支票或 銀行本票─
(i) 由專人送交該人;
(ii) 寄往該人通常居住的 地址, 如不知道該地址, 則指他最後為人所知的 地址;
(b) 付入該人的 帳戶, 但該帳戶須是單以該人的 名義在 《 銀行業條例》 (第155章)意指的 認可機構開設的 ;
(c) 依照該人的 書面指示付予一名獲授權保險人。 (1998年第315號法律公告)
(1993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