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人數 (1) 任何計劃的 會議法定人數為親身出席會議的 ─ (a) 該計劃的 成員的 10%; 或 (b) 該計劃的 成員5名, 兩者以較多者為準, 但如某計劃的 成員不足5名, 則其法定人數為其親身出席的 所有成員。 (2) 如出席某次會議的 成員少於法定人數, 則該會議須押後至下一個星期的 同一日; 而在 經押後的 會議中, 如在 原定的 會議時間後半小時內仍未有足夠 法定人數出席, 則已出席的 成員即為法定人數。 (1993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