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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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污水污染)規例

- 第413K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已失時效而略去)
   2.      釋義
   3.      適用範圍及豁免
   4.      委任政府驗船師
   5.      處長可認可機構讓其負責檢驗船舶及發出和批註證書
   6.      處長可請求公約國檢驗船舶及發出或批註證書
   7.      同等裝置或設備
   8.      禁止在沒有國際防污水證書情況下使用香港船舶行駛國際航程
   9.      申請發出國際防止污水污染證書
   10.     初次檢驗及續證檢驗
   11.     污水證書的格式
   12.     污水證書的有效期
   13.     有效期的延長
   14.     在新的污水證書不能在現有國際防污水證書期滿前發出等情況下延長有效期
   15.     在船舶不在它將要接受檢驗的港口的情況下延長有效期
   16.     在船舶正在行駛短途航程的情況下延長有效期
   17.     在有效期根據第15或16條延長的情況下新的污水證書的有效期
   18.     國際防污水證書不再有效的情況
   19.     污水證書的經核證真實副本
   20.     對污水證書作出更改
   21.     第4部的釋義
   22.     將國際防污水證書存放於船舶上的責任
   23.     保持船舶狀況的責任
   24.     報告船舶欠妥之處等的責任
   25.     針對不適合在不會對海洋環境構成不合理的危害威脅的情況下出海的船舶等的行動
   26.     附加檢驗
   27.     國際防污水證書的取消
   28.     限制將污水排放入海
   29.     第28條的例外情況
   30.     罪行及罰則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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