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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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及釋義
(Past version on 01/07/2002).
(Past version on 05/11/1999).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第I部
一般
(1) 本規例可引稱為《 商船(防止油類污染)規例》 。
(2)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約國”(Convention country) 指屬公約締約成員的 國家;
“中間液艙”(centre tank)
指任何縱向艙壁舷內側的 液艙;
“化學品液貨船”(chemical tanker) 指建造或 改造為主要運輸散裝有毒液體物質貨物的
船舶, 並包括正在 運輸貨物而所運輸的 全部或 部分貨物為散裝 有毒液體物質的 油輪;
“污水艙”(slop tank)
指專門設計為收集液艙的 排出物、 洗艙水及其他油性混合物的 液艙;
“有害物質”(harmful substance) 指任何物質,
而該物質如被引入海中, 即可能對人類健康產生危險、 或 危害生物資源及海洋生物、 或 毀壞設施、 或 干擾海洋的
其他合法使用, 而有害物質亦包括油類;
“成品油油輪”(product carrier) 指用於油類(原油除外)運輸業務的 油輪;
“油”、
“油類”(oil) 指任何形態的 石油, 包括原油、 燃油、 油類淤渣、 油類廢物及煉製品,
但商船公告第1011號所指明的 石油化學品除外;
(1999年第64號第3條)
“油性混合物”(oily mixture) 指帶有任何含油量的 混合物;
“油輪”(oil tanker) 指建造或
改造為主要以貨艙運輸散裝油類的 船舶, 並包括正在 運輸貨物而所運輸的 全部或 部分貨物為散裝油類的 油類/
散貨兩用船或 化學品液貨船;
“油類/ 散貨兩用船”(combination carrier) 指設計為運輸散裝油類或 散裝固體貨物的 船舶;
“油類燃料”(oil fuel) 指就任何船舶的 推進及輔助機器用作燃料並由該船載運的 任何油類;
“附件I”(Annex I)
指列出防止油類污染規例的 公約附件I;
“周年日期”(anniversary date) 指每年中與國際防油污證書屆滿日期相應的 日期;
“空載排水量”(lightweight) 指船舶在 液艙內沒有貨物、 燃料、 潤滑油、 壓載水、 淡水和鍋爐給水、
船上也沒有消耗品、 乘客和船員及其財物的 情況下, 以公噸為單位的 排水量;
“重大改裝”(major conversion)
指對現有船舶進行的 改裝, 而─
(a) 該改裝在 相當程度上更改該船的 尺寸或 載運量; 或
(b) 該改裝更改該船的 類型; 或
(c) 處長認為該改裝目的 是在 相當程度上延長該船的 使用壽命; 或
(d) 該改裝對該船在 其他方面進行更改至以下程度: 假若該船是一艘新船, 該船會受對其作為現有船舶不適用的
議定書(a)有關條文所規限; 但─
(i) 為符合第18條的 規定而對載重量20000噸及以上的 現有油輪進行的 改裝; 或
(ii) 為符合第23A或 23B條的 規定而對現有油輪進行的 改裝, 不得當作構成重大改裝;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首尾垂線”(forward and after perpendiculars) 須在 船長度(L)的 前端及後端測定。 首垂線須與據以量度該長度的
水線上的 船首柱前邊相重合;
“香港防油污證書”(HKOPP Certificate) 指香港防止油類污染證書;
“香港油輪”(Hong Kong oil tanker) 指在 香港註冊的 油輪;
“面積”(area), 就船舶而言, 在
所有情況下均須計算至型線;
“浬”(mile) 指國際海里, 即1852米的 距離;
“海”、
“海域”(sea)
包括任何入海的 河口或 海灣;
“原油”(crude oil) 指在 地底天然產生的
液態碳氫化合物(不論其是否已經過處理以適合運送), 並包括─
(a) 可能已提去某些餾分的 原油; 及
(b) 可能已加入某些餾分的 原油;
“原油油輪”(crude oil tanker) 指用於原油運輸業務的 油輪;
“特殊區域”(special area)
指某海上區域, 而該海上區域由於與其海洋及生態情況及其海運交通的 獨特性質有關的 公認的 技術理由,
須採納特殊的 強制 方法以防止海上油類污染; 並包括第16條所列的 區域;
“容積”(volume), 就船舶而言, 在
所有情況下均須計算至型線;
“核證當局”(Certifying Authority) 指處長或 任何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授權的 人;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1999年第 64號第3條; 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船”、
“船舶”(ship) 指在 海洋環境中(包括海船可航行的 水域)運作的 任何類型的 船隻, 並包括可潛航的 船艇、 浮在
水面的 船艇, 以及屬固定或 可漂移的 平台 的 構築物, 但不包括汽墊船;
“船長度”(L) (length (L)) 指在
最小型深百分之八十五處(自龍骨頂部量起)的 水線上總長度的 百分之九十六, 或 在 該水線上,
自船首柱前部至舵杆 軸線的 長度(如果該長度較大的 話)。 在 有斜龍骨設計的 船舶上, 據以量度此長度的
水線須與設計水線平行。 船長度(L)須以米為量度單位;
“船寬”(B) (breadth) (B)) 指以米為量度單位的
船舶最大寬度, 而就船殼以金屬製造的 船舶而言, 最大寬度是由船舯量度至船舶的 肋骨型線, 就船
殼是由其他材料製造的 船舶而言, 最大寬度是由船舯量度至船舶船體外表面;
“船舯”(amidships) 指於船長度(L)的
中點;
“第2型貨油艙”(type 2 cargo tank) 指國際散化規則界定的 第2型船舶內的 貨油艙; (1994年第641號法律公告)
“現有船舶”(existing ship), 在 不損害第17(2)條的 原則下, 指不是新船的 船舶;
“處長”(Director) 指海事處處長;
“商船公告”(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指由處長發出、 描述為商船公告的 公告; 任何對某特定商船公告的 提述,
包括對不時經其後的 公 告修訂的 該公告的 提述; (1999年第64號第3條)
“國際防油污證書”(IOPP Certificate)
指國際防止油類污染證書;
“國際散化規則”(IBC Code) 指由國際海事組織頒布並經修訂的 《
國際散裝運輸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1990年版); (1994年第 641號法律公告)
“清潔壓載”(clean ballast)
指液艙內的 壓載, 而該液艙自最近一次載運油類後已予清潔至以下程度: 假若在 晴朗天氣下將來自該液艙的
流出物從一艘 靜止的 船舶排放入清潔平靜的 水中, 上述流出物既不會在 水面或 毗連的 海岸線產生可見的 油跡,
亦不會引致油類淤渣或 乳狀液在 水面下或 在 毗連的 海岸線上沉積。 如壓載是 經獲批准的
油類排放監察及控制系統排放的 , 則即使有可見的 油跡, 基於上述系統所得並證明流出物的
含油量並不超逾百萬分之十五的 證據, 亦足以決定該壓載是清潔的 ;
“液艙”(tank) 指以船舶的 固定結構組成,
並設計為載運散裝液體的 圍蔽艙間;
“組織”(the Organization) 指國際海事組織;
“最近陸地”(nearest land),
就所有陸地(以下指明的 澳大利亞部分陸地除外)而言,
“距最近陸地”(from the nearest land) 指距離按照《
1958年日內瓦領海和毗連區公約》 +(b)確立任何地區的 領海所憑藉的 最近基線; 就南緯11°00'、 東經142°08'與南緯
24°42'、 東經153°15'兩點之間的 澳大利亞東北海岸部分而言,
“距最近陸地”(from the nearest land)
指距離按序連接以下各 點的 各條最近直線─ 南緯11°00'、 東經142°08'; 南緯10°35'、 東經141°55'; 南緯10°00'、
東經142°00'; 南緯9°10'、 東經143°52' ; 南緯9°00'、 東經144°30'; 南緯13°00'、 東經144°00'; 南緯15°00'、
東經146°00'; 南緯18°00'、 東經147° 00'; 南緯21°00'、 東經153°00'及南緯24°42'、 東經153°15'。
“載重量”(DW)
(deadweight (DW)) 指船舶於比重為1.025的 水中在 相當於勘定夏季乾舷的 載重水線的 排水量, 與該船空載排水量兩者之
間, 以公噸為單位的 差;
“新船”(new ship), 除第17(1)條所規定外, 另指以下船舶─
(a) 建造合約是於1975年12月31日之後訂立的 船舶; 或
(b) 如沒有訂立建造合約, 則指於1976年6月30日之後安放龍骨或 處於相若建造階段的 船舶; 或
(c) 於1979年12月31日之後交付的 船舶; 或
(d) 曾進行重大改裝的 船舶, 而─
(i) 該重大改裝的 合約是於1975年12月31日之後訂立的 ; 或
(ii) 如沒有訂立合約, 則該重大改裝的 建造工程是於1976年6月30日之後開始的 ; 或
(iii) 該重大改裝是於1979年12月31日之後完成的 ;
“過濾設備”(filtering equipment)
指設計為產生含油量不多於百萬分之十五的 流出物的 過濾器, 或 設計為產生含油量不多於百萬分之十五的
流 出物的 離析器與過濾器的 任何組合;
“隔離壓載”(segregated ballast) 指引入液艙內的 壓載水,
而該液艙是與貨油及油類燃料系統完全分離的 , 並且是固定編配作載運壓載, 或 固定 編配作載運壓載或
貨物(油類或 有毒液體物質除外);
“滲透率”(permeability): 某艙間的 滲透率指該艙間內假定被水所佔的
容積與該艙間的 總容積兩者的 比率;
“獲批准”(approved) 指獲處長批准; (1990年第37號第12條)
“瞬時油量排放率”(instantaneous rate of discharge of oil content) 指於任何瞬間排放的 油量(以每小時排
放多少升為單位), 除以船舶於同一瞬間以節為單位的 速度;
“總註冊噸位”(GRT) 指總註冊噸位,
而就具有替代總註冊噸位的 船舶而言, 總註冊噸位須視為其中較大的 噸位;
“翼液艙”(wing tank)
指與船側外板相鄰的 任何液艙;
“離析設備”(separating equipment) 指設計為產生含油量不多於百萬分之一百的
流出物的 離析器或 過濾器, 或 兩者的 任何組合;
“驗船師”(surveyor) 指由核證當局或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委任的 驗船師。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2002年第106號法律公告; 由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1990年第37號第12條; 1991年第177號法律公告; 1998年第23號第2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a) Cmnd. 7347。 ++
“《 國際散裝運輸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
”乃“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Chemicals in Bulk”之譯名。 +
“《 1958年日內瓦領海和毗連區公約》
”乃“Geneva Convention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 1958”之譯名。
(b) Cmnd. 2511。
“公約國”(Convention country)
“中間液艙”(centre tank)
“化學品液貨船”(chemical tanker)
“污水艙”(slop tank)
“有害物質”(harmful substance)
“成品油油輪”(product carrier)
“油”、
“油類”(oil)
“油性混合物”(oily mixture)
“油輪”(oil tanker)
“油類/ 散貨兩用船”(combination carrier)
“油類燃料”(oil fuel)
“附件I”(Annex I)
“周年日期”(anniversary date)
“空載排水量”(lightweight)
“重大改裝”(major conversion)
“首尾垂線”(forward and after
perpendiculars)
“香港防油污證書”(HKOPP Certificate)
“香港油輪”(Hong Kong oil tanker)
“面積”(area)
“浬”(mile)
“海”、
“海域”(sea)
“原油”(crude oil)
“原油油輪”(crude oil tanker)
“特殊區域”(special area)
“容積”(volume)
“核證當局”(Certifying Authority)
“船”、
“船舶”(ship)
“船長度”(L) (length (L))
“船寬”(B) (breadth) (B))
“船舯”(amidships)
“第2型貨油艙”(type 2 cargo tank)
“現有船舶”(existing ship)
“處長”(Director)
“商船公告”(Merchant
Shipping Notice)
“國際防油污證書”(IOPP Certificate)
“國際散化規則”(IBC Code)
“清潔壓載”(clean ballast)
“液艙”(tank)
“組織”(the Organization)
“最近陸地”(nearest land)
“距最近陸地”(from the nearest land)
“載重量”(DW) (deadweight (DW))
“新船”(new ship)
“過濾設備”(filtering equipment)
“隔離壓載”(segregated ballast)
“滲透率”(permeability)
“獲批准”(approved)
“瞬時油量排放率”(instantaneous rate of discharge of oil content)
“總註冊噸位”(GRT)
“翼液艙”(wing
tank)
“離析設備”(separating equipment)
“驗船師”(survey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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