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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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 - SECT 6

對循環使用受管制製冷劑的管制

(1) 任何人不得回收、 循環使用或 以其他方法處理受管制製冷劑, 或 者安排或 容許他人將之回收、 循環使用或
以其他方法處理, 除非─

   (a)  回收或 循環使用該受管制製冷劑所用的 設備是署長根據第4條所批准的 製冷劑回收再造機; 及

   (b)  該設備是─

        (i)    按照該機的 製造商所發出的 指示使用; 及

        (ii)   按照署長以憲報公告所指明的 方式使用。

(2) 任何人違反本條,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0。

(1993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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