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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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臭氧層(受管制製冷劑)規例 - SECT 5
禁止釋放受管制製冷劑
(1) 任何人容許或 令致用於或 擬用於冷凍設備或 汽車空調機的 受管制製冷劑洩漏至大氣中,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0。
(2) 任何被控犯了本條所訂罪行的 人, 如證明─
(a) 受管制製冷劑的 洩漏是在 以下過程中發生的
─
(i) 將有關的 受管制製冷劑從冷凍設備或 汽車空調機轉移至在 設計上供儲存製冷劑用的 容器內;
(ii) 循環使用有關的 受管制製冷劑;
(iii) 將有關的 受管制製冷劑從在 設計上供儲存該製冷劑用的 容器轉移至冷凍設備或 汽車空調機; 或
(iv) 用署長以憲報公告所批准的 方法處置有關的 受管制製冷劑, 而他已採取一切合理的
預防措施及盡了一切應盡的 努力以避免發生洩漏;
(b) 受管制製冷劑的 洩漏是出於意外或 其他非其所能控制的 原因, 而他已採取一切合理的 預防措施及盡了一切應盡的
努力以避免發生洩漏; 或
(c) 因情況危急及要避免危及任何人的 健康或 安全, 以致讓受管制製冷劑洩漏是有必要的 , 即為免責辯護。
(1993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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