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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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規例 - REGULATION 18
因健康理由而退休時當作增加的服務期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如某人員根據本條例第7(1)(h)條退休, 而他任職於政府的 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
服務期為─
(a) 不少於5年, 亦不多於22 1/2年者; 或
(b) 多於22 1/2年, 但其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服務期卻少於22 1/2年者, 則該人員的 可供計算退休金的
服務期須當作有所增加, 方式與為計算死亡恩恤金而當作增加者相同, 猶如該人員是在 退休當日死亡一樣。
(2) 第(1)款適用於再度受聘服務的 人員, 並且不論他在 每次再度受聘期間所完成的 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
服務期長短為何; 但當作增加的 可供 計算退休金的 服務期, 一如本條例第21(8)及(9)條所規定般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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