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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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員)規例 - REGULATION 11
短期服務酬金數額
根據本條例第36條批予任何人員(該人員為本部所適用, 並且是在 適用於他最後受僱的 服務的 法律或
規例准許他享有退休金或 酬金的 情況下自公職服務退休的 )的 短期服 務酬金數額, 須為一個不超逾退休金的
每年款額7倍的 款額, 而退休金為假若並無規定須有一段符合領取退休金利益資格的 服務期本會根據第8、 9或
10條(視屬何情況 而定)批予該人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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