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建築工程)規例 - 第400G章 噪音管制(建築工程)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400章第27(1A)條) 〔1996年5月1日〕 (本為1996年第29號法律公告) 噪音管制(建築工程)規例 - SECT 1 (已失時效而略去) VerDate:30/06/1997 (已失時效而略去) (1996年制定) 噪音管制(建築工程)規例 - SECT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規例中─ “瓦礫”(rubble) 指產生自建築工程的任何種類的碎片或剩餘的物料,包括磚塊、混凝土、金屬、玻璃、木料、塑膠、泥土、石塊、竹或玻璃纖維; “棚架”(scaffolding) 指任何類型的金屬、木或竹製的建築,其目的為提供臨時通道至其他建造物或建築物(不論是否完成)的一部分或多於一個部分; “敲擊”(hammering) 指以物體、工具或表面重複擊打任何其他物體、工具或表面; “模板”(formwork) 指設計用作令注入的液體狀態的混凝土、水泥或其他物料,在凝固後形成特別的形狀的任何類型的金屬、木製或玻璃纖維結構,包括任何 結構性支撐物。 (1996年制定) “瓦礫”(rubble) “棚架”(scaffolding) “敲擊”(hammering) “模板”(formwork) 噪音管制(建築工程)規例 - SECT 3 建築工程 VerDate:30/06/1997 附表內的建築工程是為施行本條例第6(2)條而訂明的。 (1996年制定) 噪音管制(建築工程)規例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30/06/1997 〔第3條〕 1. 模板或棚架的構築或拆卸。 2. 裝卸或處理瓦礫、木板、鋼條、木料或棚架材料。 3. 敲擊。 (1996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