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Past version on 01/16/1998). (Past version on 06/30/1997).
編號 |
| 1. |
| 2. |
| 3. |
| 4. |
| 5. |
申請人
* 刪去不適用者。
附註:
1. 申請人須為每個型號填寫一份申請書。
2. 申請人須提交所有有關的商業單張、小冊子或類似文件,供監督考慮。
3. 申請人須提交一份歐洲經濟共同體類別認可證明書,或一份由英國聲學學會一名公司會員以證明書核證的測試報告,該報告說明測試是按照《噪音管制(空氣壓縮機)規例》附表2所列明條件而進行的,以供監督考慮。
4. 申請人申請每份噪音標籤的費用為$405。提交本申請書而繳付的費用,概不退還。支票、匯票或銀行本票須註明付予“香港政府”,並加劃線。
5. 《噪音管制(空氣壓縮機)規例》第8(3)條訂定,監督如接獲申請,須在不遲於接獲申請後28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所申請的噪音標籤,或向申請人送達關於監督拒絕發出噪音標籤的通知書。如在該28日期限屆滿時,監督仍未發出噪音標籤,亦未向申請人送達通知書,則須當作已發出噪音標籤。
6. 噪音標籤如因申請人就有關申請提供誤導、虛假、錯誤或不完整的資料而發出,則可被取消。
7. 申請人應參閱《噪音管制條例》及《噪音管制(空氣壓縮機)規例》。
| 當局專用 |
許可限度,分貝(A) |
發出標籤數目 |
100 |
|
102 |
|
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