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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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空氣壓縮機)規例 - REGULATION 8
申請噪音標籤
(Past version on 01/01/2006).
(Past version on 22/12/2000).
(Past version on 16/01/1998).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申請噪音標籤, 須以附表3列明的 訂明表格向監督提出, 並一併附上申請費, 每份噪音標籤申請的 申請費為$490。
(1994年第 260號法律公告; 1996年第497號法律公告; 1997年第582號法律公告; 2000年第308號法律公告;
2005年第184號法律公告; 2008年第 101號法律公告)
(2) 凡監督在 接獲根據第(1)款向其提出的 申請時, 信納─
(a) 一份由英國聲學學會的 一名公司會員以證明書核證的 噪音測試報告已經發出, 該報告並說明該申請所指的
空氣壓縮機在 根據附表2列明的 條件測試 時, 符合附表1列明的 標準; 或
(b) 已獲任何歐洲共同體成員國委任的 認可團體根據歐洲議會指令84/533/EEC, 就有關的
空氣壓縮機批出一份歐洲經濟共同體類別認可證明 書; 及
(c) 每份噪音標籤申請的 申請費$490已經繳付, (1994年第260號法律公告; 1996年第497號法律公告; 1997年第
582號法律公告; 2000年第308號法律公告; 2005年第184號法律公告; 2008年第101號法律公告)
監督須向申請人發出所申請的 噪音標籤。
(3) 監督如接獲根據第(1)款提出的 申請, 須在 不遲於接獲申請後28日內, 向申請人發出所申請的 噪音標籤, 或
向申請人送達關於其拒絕發出噪音 標籤的 通知書; 如在 該28日期限屆滿時, 監督仍未發出噪音標籤,
亦未向申請人送達通知書, 則須當作已發出噪音標籤。
(4) 凡為申請噪音標籤而繳付的 費用, 均無須退還。
(1991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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