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大老山隧道附例 - SCHEDULE 附表
[第2、3、9及10條]
第1號圖形
行車綫訊號
本標誌如展示在一條與其有關的行車綫上方時,對正在該行車綫上行駛的交通中的車輛所傳遞的訊息,為車輛可在該行車綫朝與箭嘴標誌背向的方向,在該箭嘴下面或超越該箭嘴行駛或繼續行駛。本標誌亦可用於隧道費收費亭,以顯示車輛可在該行車綫上行駛。
第2號圖形
向右或靠右行駛
箭嘴可轉至相反的方向,以顯示:─
向左或靠左行駛
本標誌顯示車輛必須駛往右手邊行車綫,如箭嘴轉至相反的方向,則必須駛往左手邊行車綫。
第3號圖形
行車綫訊號
本標誌如展示在一條與其相關的行車綫上方時,對正在該行車綫上行駛的交通中的車輛所傳遞的訊息,為車輛不得在該條行車綫朝與紅色交叉標誌背向的方向,在該紅色交叉下面或超越該紅色交叉行駛。本標誌亦可用於隧道費收費亭,以顯示車輛不得在該行車綫上行駛。
第4號圖形
行車綫訊號
本訊號可在隧道區內垂直放置或橫放於行車綫的上方或旁邊,以管制沿着本訊號位於其上方或旁邊的有關行車綫行駛的車輛,但當訊號放置於行車綫上方時,綠色箭嘴須指向下方。
本訊號的意義如下:
(i) 綠色箭嘴如展示在一條與其有關的行車綫的上方或旁邊,在該行車綫上行駛的交通中的車輛可沿着該行車綫行駛。
(ii) 固定或間歇琥珀燈光如展示在一條與其有關的行車綫的上方或旁邊,在該行車綫行駛的交通中的車輛須沿着該行車綫小心行駛,並準備停車;但任何訊號裝置,如包含能顯示紅色交叉的燈光及能顯示綠色箭嘴的燈光,即可不設琥珀燈光。
(iii) 紅色交叉如展示在一條與其有關的行車綫的上方或旁邊,在該行車綫行駛的交通中的車輛,不得在該紅色交叉下面或超越該紅色交叉行駛,或駛過該紅色交叉。
本訊號可用於隧道費收費亭。
第5號圖形
使用低燈
本標誌顯示時,所有車輛穿過隧道均須使用低燈。
第6號圖形
速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在緊接本標誌後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本標誌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兩旁;如該道路是雙程分隔車路,則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帶上。如此豎立的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
沿道路每隔一段距離可使用300毫米大小的標誌豎立於路旁,以提醒駕車人現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第7號圖形
速度限制
本標誌顯示在緊接本標誌後的一段道路上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70公里。
本標誌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道路兩旁;如該道路是雙程分隔車路,則可豎立在開始施加此限制所在的中央分道帶上。如此豎立的標誌須面對迎面而來的車輛。
沿道路每隔一段距離可使用300毫米大小的標誌豎立於路旁,以提醒駕車人現正生效的速度限制。
第8號圖形
隧道區
本標誌顯示《大老山隧道條例》、《大老山隧道規例》及《大老山隧道附例》所施加的禁制及限制所適用的隧道區的起點。
第9號圖形
隧道區終點
本標誌顯示《大老山隧道條例》、《大老山隧道規例》及《大老山隧道附例》所施加的禁制及限制所適用的隧道區的終點。
第10號圖形
不准換綫
本標誌顯示車輛必須保持在原綫。
第11號圖形
隧道的靠左標誌
本標誌顯示巴士、中型貨車及重型貨車須靠左邊行車綫行駛。
第12號圖形
禁止往來方向的一切車輛駛入
本標誌顯示禁止往來方向的一切車輛駛入。但本標誌並不單獨使用,而一定在第13或14號圖形所示的輔助標誌的規限下使用。
第13號圖形
本字牌須附於有關標誌上使用,以顯示專利巴士不在第12號圖形所指定的特別限制之內。
“專利巴士”字樣可予變更,以配合所指明屬例外的車輛類型、類別或種類。
第14號圖形
本字牌可與第12號圖形的標誌一起使用。
第15號圖形
不設找贖標誌
本標誌在一條或多於一條行車綫(本標誌指向下方的箭嘴所示者)旁邊的一個或多於一個隧道費收費亭上方展示時,表示該個或該等隧道費收費亭只供繳付準確隧道費而不需找贖的駕駛人使用。此外,並禁止電單車使用該個或該等隧道費收費亭。
箭嘴數目及標誌整體尺寸均可更改,以配合個別情況。
第16號圖形
繳付準確隧道費
本標誌於隧道費收費亭展示時,顯示該隧道費收費亭只供繳付準確隧道費而不需找贖的駕駛人使用,並禁止電單車使用該隧道費收費亭。
第17號圖形
停車繳費標誌
本標誌顯示所有駕駛人均須停車,並繳付適用於其車輛的適當隧道費。
第18號圖形
禁止危險品
本標誌顯示,運載指定類別危險品的車輛,禁止越過本標誌。
本標誌可連同第19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
第19號圖形
本標誌連同第18號圖形所示的標誌使用時,顯示該圖形所提述的危險品類別。
(1997年第80號第102條)
第20號圖形
高度限制
本標誌禁止高度(包括負載物)超逾4.6米但未管有根據第18(1)(a)條所發出的許可證的車輛進入。
第21號圖形
行車綫標誌
本標誌於只使用自動收費設施的行車綫的直接上方展示,顯示該行車綫只供備有有效電子代用證,並已就該證向公司開立戶口的車輛行駛。
(1995年第295號法律公告)
第22號圖形
自動繳費─隧道費收費亭標誌
本標誌於隧道費收費亭展示時,顯示該隧道費收費亭只供自動收費設施使用。本標誌可連同第21號圖形的行車綫標誌使用,顯示該行車綫只供備有有效電子代用證,並已就該證向公司開立戶口的車輛行駛。
(1995年第295號法律公告)
第23號圖形
自動收費燈號
本燈號垂直放置於只使用自動收費設施的行車綫的旁邊。本燈號可連同第24號圖形所示的燈號使用。
本燈號的意義如下─
(i) 紅色燈號展示時,顯示未繳付適當隧道費,以及就電子代用證而向公司開立的戶口的結存為零。
(ii) 綠色燈號展示時,顯示已繳付適當隧道費。
(1995年第295號法律公告)
第24號圖形
自動收費戶口結存燈號
本燈號垂直放置於只使用自動收費設施的行車綫的旁邊。本燈號可連同第23號圖形所示的燈號使用。
本燈號的意義如下─
(i) 琥珀色燈號的展示,顯示就電子代用證而向公司開立的戶口的結存,少於公司所指明的款額。
(ii) 車類及車軸的展示,顯示與已發出的電子代用證所指的車輛種類相應的適當車輛類別。
(iii) 結餘的展示,顯示向公司開立的戶口的結餘。
(1995年第295號法律公告)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