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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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山隧道附例 - BYLAW 18
須有許可證的車輛
(1) 任何人均不得駕駛以下車輛進入隧道區, 但如該人管有由隧道經理就該車輛而發出的 許可證並按照該許可證進入,
則不在 此限─
(a) 高度(包括負載物)超逾4.6米的 車輛;
(b) 長度超逾12米的 整體式車輛; (1995年第295號法律公告)
(c) 長度超逾16米的 掛接車輛;
(d) 所載負載物向前伸展並超出車輛最前端1.5米以上的 車輛(拖車除外);
(e) 所載負載物向後伸展至超出車輛最後端1.4米以上的 車輛;
(f) 車輪負荷超逾4.5公噸或 車軸負荷超逾11公噸的 車輛;
(g) 根據《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第374章, 附屬法例)第53(1)條而獲發車輛行駛許可證的 車輛或 拖車;
(h) 全寬度(包括負載物)超逾2.5米的 車輛;
(i) 本條例附表沒有指明隧道費的 車輛;
(j) 任何類別的 車輛, 而其車輛總重超逾《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第374章,
附屬法例)附表2就該類別車輛所指明的 許可車輛總重 者。
(2) 任何人可以向隧道經理申請一張第(1)款所提述的 許可證, 並須列明與申請有關的 車輛或 拖車及其負載物(如有的
話)的 詳細資料, 以及擬通過 隧道的 日期、 時間和方向。
(3) 凡根據第(2)款就第(1)(g)款所提述的 車輛或 拖車申請許可證, 如隧道經理提出要求,
則申請書須夾附由隧道經理所指明與該車輛或 拖車 有關的 土木工程意見或 其他資料。
(4) 除非隧道經理免除本款所訂的 預先通知的 規定, 否則根據第(2)款申請許可證須在 車輛或
拖車擬通過隧道最少48小時前作出。
(5) 隧道經理可在 根據本條所發出的 許可證上指明─
(a) 車輛或 拖車通過隧道的 日期和時間; 及
(b) 隧道經理認為適合的 其他條件。
(6) 根據本條發出許可證, 須向公司繳交以下費用─
(a) 就第(1)(a)、 (b)、 (c)、 (d)、 (e)、 (f)、 (h)、 (i)或 (j)款所提述的 車輛發出許可證……$100; 及
(b) 就第(1)(g)款所提述的 車輛或 拖車發出許可證……$500。
(1991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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