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火器、攻擊性武器及危險品 (1) 任何人除非有合法權限, 否則不得攜帶任何種類的 火器、 彈藥或 攻擊性武器進入海洋公園, 亦不得在 海洋公園內管有該等火器、 彈藥或 攻擊性武 器。 (2) 任何人除非有合法權限, 否則不得在 海洋公園內拋擲石塊或 投射物, 或 發射任何槍、 氣槍、 弓箭、 彈叉或 其他相類的 器件。 (3) 任何人除非有合法權限, 否則不得將《 危險品條例》 (第295章)第2條所界定的 任何危險品帶進海洋公園, 亦不得在 海洋公園內管有該等危險 品。 (4) 任何人違反第(1)、 (2)或 (3)款,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