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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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園附例 - SECT 30
昇空奇遇
(1) 任何身高少於90厘米的 人不得乘坐昇空奇遇, 但如他由另一年滿15歲且身高90厘米或 以上的 人陪同乘坐, 則不在
此限。
(2) 任何負責看管或 照顧未滿1歲的 兒童的 人須盡其最大的 努力, 防止該兒童乘坐昇空奇遇。
(3) 如任何兒童身高少於90厘米, 則負責看管或 照顧該兒童的 人須盡其最大的 努力防止該兒童乘坐昇空奇遇,
但如該兒童由年滿15歲且身高90厘 米或 以上的 人陪同乘坐, 則不在 此限。
(4) 除在 登上或 離開昇空奇遇時外, 在 昇空奇遇上, 乘客須時刻保持繫上為其座位提供的 安全帶。
(5) 第27(4)條不適用於昇空奇遇。
(6) 任何人違反第(1)、 (2)、 (3)或 (4)款,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1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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