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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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 - REGULATION 7B
貨運代理人員工的其他培訓要求
尚未實施
(1) 貨運代理人須確保他的 每一名執行—
(a) 收運沒載有已申報危險品的 貨物、 郵件或 供應品的 職能; 或
(b) 搬運、 裝載或 貯存貨物、 郵件或 供應品的 職能, 的 員工均已完成符合下述所有說明的 培訓課程—
(c) 對其職能屬適當者;
(d) 在 附表第II部內為施行本段而指明的 技術指令條文所描述者;
(e) 已獲處長批准者; 及
(f) 由符合在 附表第II部內為施行本段而指明的 技術指令條文所列明的 規定的 教員提供者。 (2007年第194號法律公告)
(2) 貨運代理人沒有遵守第(1)款,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6個月。
(2006年第75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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