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議員專用範圍的限制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1) 除議員或 立法會人員外, 任何人未經主席准許, 不得進入在 圖則上註明是前廳的 地方或 任何委員會會議室。 (2) 除議員或 立法會人員外, 任何人未經議員或 秘書准許, 不得進入在 圖則上註明是議員室或 議員社交宴會範圍的 地方。 (1995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2000年第71號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