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第382A章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 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2000年第71號第3條) (第382章第8條) 本行政指令由立法會主席發出。不遵從本指令或不遵從根據本指令所訂立的任何規定者,可被檢控。 (2000年第71號第3條) [1992年7月10日] (本為1992年第227號法律公告)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382章第8條) 本行政指令由立法局主席發出。不遵從本指令或不遵從根據本指令所訂立的任何規定者,可被檢控。 [1992年7月10日] (本為1992年第227號法律公告)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1 釋義 VerDate:19/07/2002 第I部 導言 在本指令中─ “大樓”(Building) 指立法會大樓; (2000年第71號第3條) “公眾席”(public gallery) 指在圖則上註明是公眾席的地方; “立法會人員”(officer of the Council) 指秘書或根據主席的命令在會議廳範圍內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員或人士,包括在會議廳範圍內當值的 任何警務人員; (2000年第71號第3條) “立法會辦事處”(office of the Council) 指秘書辦事處或任何其他立法會人員的辦事處; (2000年第71號第3條) “主席”(President) 指立法會主席或代理主席,包括正在主持立法會會議時的任何其他立法會議員; (1993年第134號法律公告;2000年 第71號第3條) “委員會”(committee) 指─ (a) 立法會的任何常設委員會、專責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 (2000年第71號第3條;2002年第23號第126條) (b) (a)段所提述的任何委員會的小組委員會; (1994年第174號法律公告) “委員會會議室”(committee room) 指在大樓二樓或三樓,並在圖則上註明是會議室的任何會議室; (2002年第23號第126條) “記者席”(press gallery) 指在圖則上註明是記者席的地方; “秘書”(Clerk) 指立法會秘書或任何以其代理身分行事的人; (1994年第174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71號第3條) “會議廳”(Chamber) 指供立法會進行會議程序的會議廳,以及其內為公眾人士與報界、電台及電視台的代表而提供的任何旁聽席及地方,包括為與立法會之會 議程序有關的用途而專用的任何大堂、辦事處或範圍; (2000年第71號第3條) “會議廳範圍”(precincts of the Chamber) 指會議廳及立法會辦事處及毗鄰的旁聽席,以及供公眾人士與報界、電台及電視台的代表使用 或用以容納他們的地方,而除主席作出例外規定者外,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當日全部時間,此詞亦包括在圖則上註明是會議廳範圍的地方; (1994年 第174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71號第3條) “圖則”(plan) 指經秘書註明和簽署,並存放於秘書辦事處的大樓圖則; “議員”(Member) 指立法會議員。 (1993年第134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71號第3條) “大樓”(Building) “公眾席”(public gallery) “立法會人員”(officer of the Council) “立法會辦事處”(office of the Council) “主席”(President) “委員會”(committee) “委員會會議室”(committee room) “記者席”(press gallery) “秘書”(Clerk) “會議廳”(Chamber) “會議廳範圍”(precincts of the Chamber) “圖則”(plan) “議員”(Member)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1 釋義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第I部 導言 在本指令中─ “大樓”(Building) 指立法會大樓; (2000年第71號第3條) “公眾席”(public gallery) 指在圖則上註明是公眾席的地方; “立法會人員”(officer of the Council) 指秘書或根據主席的命令在會議廳範圍內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員或人士,包括在會議廳範圍內當值的 任何警務人員; (2000年第71號第3條) “立法會辦事處”(office of the Council) 指秘書辦事處或任何其他立法會人員的辦事處; (2000年第71號第3條) “主席”(President) 指立法會主席或代理主席,包括正在主持立法會會議時的任何其他立法會議員; (1993年第134號法律公告;2000年 第71號第3條) “委員會”(committee) 指─ (a) 立法會的任何常務委員會、專責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 (2000年第71號第3條) (b) (a)段所提述的任何委員會的小組委員會; (1994年第174號法律公告) “委員會會議室”(committee room) 指在大樓二樓,並在圖則上註明是會議室的任何會議室; “記者席”(press gallery) 指在圖則上註明是記者席的地方; “秘書”(Clerk) 指立法會秘書或任何以其代理身分行事的人; (1994年第174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71號第3條) “會議廳”(Chamber) 指供立法會進行會議程序的會議廳,以及其內為公眾人士與報界、電台及電視台的代表而提供的任何旁聽席及地方,包括為與立法會之會 議程序有關的用途而專用的任何大堂、辦事處或範圍; (2000年第71號第3條) “會議廳範圍”(precincts of the Chamber) 指會議廳及立法會辦事處及毗鄰的旁聽席,以及供公眾人士與報界、電台及電視台的代表使用 或用以容納他們的地方,而除主席作出例外規定者外,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當日全部時間,此詞亦包括在圖則上註明是會議廳範圍的地方; (1994年 第174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71號第3條) “圖則”(plan) 指經秘書註明和簽署,並存放於秘書辦事處的大樓圖則; “議員”(Member) 指立法會議員。 (1993年第134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71號第3條) “大樓”(Building) “公眾席”(public gallery) “立法會人員”(officer of the Council) “立法會辦事處”(office of the Council) “主席”(President) “委員會”(committee) “委員會會議室”(committee room) “記者席”(press gallery) “秘書”(Clerk) “會議廳”(Chamber) “會議廳範圍”(precincts of the Chamber) “圖則”(plan) “議員”(Member)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1 釋義 VerDate:30/06/1997 第I部 導言 在本指令中─ “大樓”(Building) 指立法局大樓; “公眾席”(public gallery) 指在圖則上註明是公眾席的地方; “立法局人員”(officer of the Council) 指秘書或根據主席的命令在會議廳範圍內行事的任何其他人員或人士,包括在會議廳範圍內當值的 任何警務人員; “立法局辦事處”(office of the Council) 指秘書辦事處或任何其他立法局人員的辦事處; “主席”(President) 指立法局主席或代理主席,包括正在主持立法局會議時的任何其他立法局議員; (1993年第134號法律公告) “委員會”(committee) 指─ (a) 立法局的任何常務委員會、專責委員會或其他委員會; (b) (a)段所提述的任何委員會的小組委員會; (1994年第174號法律公告) “委員會會議室”(committee room) 指在大樓二樓,並在圖則上註明是會議室的任何會議室; “記者席”(press gallery) 指在圖則上註明是記者席的地方; “秘書”(Clerk) 指立法局秘書或任何以其代理身分行事的人; (1994年第174號法律公告); “會議廳”(Chamber) 指供立法局進行會議程序的會議廳,以及其內為公眾人士與報界、電台及電視台的代表而提供的任何旁聽席及地方,包括為與立法局之會 議程序有關的用途而專用的任何大堂、辦事處或範圍; “會議廳範圍”(precincts of the Chamber) 指會議廳及立法局辦事處及毗鄰的旁聽席,以及供公眾人士與報界、電台及電視台的代表使用 或用以容納他們的地方,而除主席作出例外規定者外,在立法局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當日全部時間,此詞亦包括在圖則上註明是會議廳範圍的地方; (1994年 第174號法律公告) “圖則”(plan) 指經秘書註明和簽署,並存放於秘書辦事處的大樓圖則; “議員”(Member) 指立法局議員。 (1993年第134號法律公告) “大樓”(Building) “公眾席”(public gallery) “立法局人員”(officer of the Council) “立法局辦事處”(office of the Council) “主席”(President) “委員會”(committee) “委員會會議室”(committee room) “記者席”(press gallery) “秘書”(Clerk) “會議廳”(Chamber) “會議廳範圍”(precincts of the Chamber) “圖則”(plan) “議員”(Member)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2 准許公眾人士進入公眾席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第II部 進入 每當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在會議廳或委員會會議室舉行公開會議時,公眾人士可獲准進入公眾席。 (2000年第71號第3條)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2 准許公眾人士進入公眾席 VerDate:30/06/1997 第II部 進入 每當立法局或任何委員會在會議廳或委員會會議室舉行公開會議時,公眾人士可獲准進入公眾席。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3 訪客須領取和展示訪客證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除列席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公開會議的訪客外,所有進入會議廳範圍的訪客均須向立法會人員申領訪客證,並須於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內的時間一直予以展示。 (2000年第71號第3條)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3 訪客須領取和展示訪客證 VerDate:30/06/1997 除列席立法局或任何委員會公開會議的訪客外,所有進入會議廳範圍的訪客均須向立法局人員申領訪客證,並須於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內的時間一直予以展示。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4 進入議員專用範圍的限制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1)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任何人未經主席准許,不得進入在圖則上註明是前廳的地方或任何委員會會議室。 (2)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任何人未經議員或秘書准許,不得進入在圖則上註明是議員室或議員社交宴會範圍的地方。 (1995年第132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71號第3條)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4 進入議員專用範圍的限制 VerDate:30/06/1997 (1) 除議員或立法局人員外,任何人未經主席准許,不得進入在圖則上註明是前廳的地方或任何委員會會議室。 (2) 除議員或立法局人員外,任何人未經議員或秘書准許,不得進入在圖則上註明是議員室或議員社交宴會範圍的地方。 (1995年第132號法律公告)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5 進入主席套房的限制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任何人未經主席或秘書准許,不得進入主席套房。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5 進入主席套房的限制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未經主席或秘書准許,不得進入主席套房。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6 進入立法會辦事處的限制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任何人未經立法會人員、議員或主席准許,不得進入立法會的任何辦事處。 (2000年第71號第3條)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6 進入立法局辦事處的限制 VerDate:30/06/1997 除議員或立法局人員外,任何人未經立法局人員、議員或主席准許,不得進入立法局的任何辦事處。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7 進入一般辦事處的限制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外,任何人未經議員或一般辦事處的獲授權職員准許,不得進入在圖則上註明是一般辦事處的地方。 (2000年第71號第3條)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7 進入一般辦事處的限制 VerDate:30/06/1997 除議員或立法局人員外,任何人未經議員或一般辦事處的獲授權職員准許,不得進入在圖則上註明是一般辦事處的地方。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8 使用議員入口的限制 VerDate:19/07/2002 立法會或委員會舉行會議時,除主席、議員、秘書、立法機關法律顧問或獲上述任何人士許可的人外,任何人不得使用位於昃臣道的議員入口進出大樓,亦不得使用毗鄰該 入口的升降機。 (2000年第71號第3條;2002年第23號第126條)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8 使用議員入口的限制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立法會或委員會舉行會議時,除主席、議員、秘書、立法會法律顧問或獲上述任何人士許可的人外,任何人不得使用位於昃臣道的議員入口進出大樓,亦不得使用毗鄰該入 口的升降機。 (2000年第71號第3條)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8 使用議員入口的限制 VerDate:30/06/1997 立法局或委員會舉行會議時,除主席、議員、秘書、立法局法律顧問或獲上述任何人士許可的人外,任何人不得使用位於昃臣道的議員入口進出大樓,亦不得使用毗鄰該入 口的升降機。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9 攜帶行李進入會議廳範圍的限制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1)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或獲議員或立法會人員許可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李進入會議廳範圍,但手袋或類似物品除外,而報界、電台及電視台 的代表則可攜帶錄音機及攝影機。 (2) 第(1)款所適用的人,如在進入會議廳範圍時或在內逗留時,攜帶手袋或類似物品,則在立法會人員要求下,須准許該人員搜查該手袋或類似物 品。 (2000年第71號第3條)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9 攜帶行李進入會議廳範圍的限制 VerDate:30/06/1997 (1) 除議員或立法局人員,或獲議員或立法局人員許可的人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李進入會議廳範圍,但手袋或類似物品除外,而報界、電台及電視台 的代表則可攜帶錄音機及攝影機。 (2) 第(1)款所適用的人,如在進入會議廳範圍時或在內逗留時,攜帶手袋或類似物品,則在立法局人員要求下,須准許該人員搜查該手袋或類似物 品。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10 吸煙及進食的限制 VerDate:01/04/1999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第III部 行為 (1) 任何人不得在大樓內吸煙。 (1999年第91號法律公告) (2) (由1999年第91號法律公告廢除) (3) 任何人不得─ (a) 於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在會議廳內進食;或 (2000年第71號第3條) (b) 於任何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開會時,在委員會會議室內進食,但如該委員會的主席准許則除外。 (1993年第448號法律公告)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10 吸煙及進食的限制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第III部 行為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大樓內吸煙。 (2) 任何人可在大樓的房間內吸煙─ (a) 只要該房間是主席指定為可准許任何人在內吸煙的房間; (b) 只要該房間是撥予該人專用,或該人與另一人或其他人專用,而這些人亦意欲在該房間內吸煙;或 (c) 只要該人獲可專用該房間的人或各人准許。 (3) 任何人不得─ (a) 於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在會議廳內進食;或 (2000年第71號第3條) (b) 於任何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開會時,在委員會會議室內進食,但如該委員會的主席准許則除外。 (1993年第448號法律公告)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10 吸煙及進食的限制 VerDate:30/06/1997 第III部 行為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大樓內吸煙。 (2) 任何人可在大樓的房間內吸煙─ (a) 只要該房間是主席指定為可准許任何人在內吸煙的房間; (b) 只要該房間是撥予該人專用,或該人與另一人或其他人專用,而這些人亦意欲在該房間內吸煙;或 (c) 只要該人獲可專用該房間的人或各人准許。 (3) 任何人不得─ (a) 於立法局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在會議廳內進食;或 (b) 於任何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開會時,在委員會會議室內進食,但如該委員會的主席准許則除外。 (1993年第448號法律公告)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11 遵守秩序的規定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進入會議廳範圍或在內逗留的人均須遵守秩序,並須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任何指示。 (2000年第71號第3條)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11 遵守秩序的規定 VerDate:30/06/1997 進入會議廳範圍或在內逗留的人均須遵守秩序,並須遵從立法局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任何指示。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12 在旁聽席上的行為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1) 在記者席或公眾席上,任何人不得展示任何標誌、標語或橫幅。 (2) 在記者席或公眾席上,任何人不得展示在任何衣物上的標誌或標語。 (3) 任何人展示標誌、標語或橫幅,或展示在任何衣物上的標誌或標語,或立法會人員認為該人會展示標誌、標語或橫幅,或會展示在衣物上的標誌或 標語,又或會作出其他不檢的行為,立法會人員可拒絕讓他進入記者席或公眾席。 (2000年第71號第3條) (4) 立法會人員可暫時保管獲准進入記者席或公眾席的人所交出的任何物品。 (2000年第71號第3條)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12 在旁聽席上的行為 VerDate:30/06/1997 (1) 在記者席或公眾席上,任何人不得展示任何標誌、標語或橫幅。 (2) 在記者席或公眾席上,任何人不得展示在任何衣物上的標誌或標語。 (3) 任何人展示標誌、標語或橫幅,或展示在任何衣物上的標誌或標語,或立法局人員認為該人會展示標誌、標語或橫幅,或會展示在衣物上的標誌或 標語,又或會作出其他不檢的行為,立法局人員可拒絕讓他進入記者席或公眾席。 (4) 立法局人員可暫時保管獲准進入記者席或公眾席的人所交出的任何物品。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13 使用記者席的限制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第IV部 提供予報界、電台及電視台的設施 (1) 除報界、電台或電視台的代表,立法會人員或經秘書許可的人外,任何人不得進入或使用記者席。 (2) 報界、電台或電視台的代表只可在立法會或委員會在會議廳或在設有記者席的委員會會議室舉行會議時,進入或使用記者席。 (2000年第71號第3條)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13 使用記者席的限制 VerDate:30/06/1997 第IV部 提供予報界、電台及電視台的設施 (1) 除報界、電台或電視台的代表,立法局人員或經秘書許可的人外,任何人不得進入或使用記者席。 (2) 報界、電台或電視台的代表只可在立法局或委員會在會議廳或在設有記者席的委員會會議室舉行會議時,進入或使用記者席。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14 使用電台廣播室及電視室的限制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除議員或立法會人員或經秘書許可的人外,任何人不得進入或使用─ (2000年第71號第3條) (a) 在會議廳或大樓三樓,並在圖則上註明是電台廣播室的房間;或 (b) 在大樓閣樓,並在圖則上註明是電視室的房間,或在會議廳內或大樓閣樓,並在圖則上註明是電視或攝影機拍攝點的地方。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14 使用電台廣播室及電視室的限制 VerDate:30/06/1997 除議員或立法局人員或經秘書許可的人外,任何人不得進入或使用─ (a) 在會議廳或大樓三樓,並在圖則上註明是電台廣播室的房間;或 (b) 在大樓閣樓,並在圖則上註明是電視室的房間,或在會議廳內或大樓閣樓,並在圖則上註明是電視或攝影機拍攝點的地方。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15 拍攝的限制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 (2000年第71號第3條) (a) 任何人不得拍攝會議程序,但如經秘書許可並從其指定的位置進行拍攝,則屬例外; (b) 不准在會議廳或委員會會議室內使用閃光燈進行拍攝。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15 拍攝的限制 VerDate:30/06/1997 立法局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 (a) 任何人不得拍攝會議程序,但如經秘書許可並從其指定的位置進行拍攝,則屬例外; (b) 不准在會議廳或委員會會議室內使用閃光燈進行拍攝。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16 從大樓疏散的措施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71號第3條 第V部 緊急情況 如有須從大樓疏散的命令發出,則除因職責所需留下的人員外,所有人須立即離開大樓,而在此情況下,不得使用升降機。 規限獲准進入立法局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 - SECT 16 從大樓疏散的措施 VerDate:30/06/1997 第V部 緊急情況 如有須從大樓疏散的命令發出,則除因職責所需留下的人員外,所有人須立即離開大樓,而在此情況下,不得使用升降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