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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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規例 - REGULATION 11
鎖上及移走車輛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私家路擁有人或 該私家路的 獲授權人員, 可鎖上或 移走在 違反標誌或 道路標記下停泊在
該私家路限制泊車區內的 任何車 輛。
(2) 根據第(1)款鎖上或 移走車輛的 權力, 只可在 以下情況下行使─
(a) 車輛無人看守, 而司機亦不知所; 或
(b) 有關私家路擁有人或 私家路的 獲授權人員要求司機移走車輛, 但司機不能將其移走, 或 拒絕或 沒有將其移走。
(3) 凡根據第(1)款鎖上或 移走車輛的 權力可由私家路的 擁有人或 獲授權人員行使, 則該擁有人或 獲授權人員可在
以下地方將認可鎖車器具安裝在 該 車輛上─
(a) 該車輛停泊所在 的 限制泊車區; 或
(b) 該車輛移離該限制泊車區後所放置的 地方。
(4) 除第12條另有規定外, 任何根據本條被鎖上或 移走的 車輛, 均可被有關私家路的 擁有人扣留, 直至鎖車、
移走及存放該車輛所招致的 費用已按附 表2的 指明繳付給該擁有人為止。
(1989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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