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 第374G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引稱
2. 釋義
3. 豎立交通標誌的權力
3A. 有關私家路上某些交通標誌的特別條文
4. 交通標誌的更改及照明
5. 放置臨時交通標誌的權力
6. 圓椎形設備及圓柱形設備
7. 警標
8. 放置道路標記的權力
8A. 有關私家路上某些道路標記的特別條文
9. 交通標誌與道路標記的大小
10. 黃色方格路口
10A. 交通燈控制的黃條過路處
11. 雙白綫
12. 巴士綫
13. 路釘
14. 禁區及限制區的指定
15. 臨時交通標誌
15A. 釋義
15B. 署長可要求私家路擁有人放置或移去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
15C. 舉證責任
16. 交通燈
17. 交通燈的指示
18. 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
19. 釋義
20. 道路工程的燈號及標誌的提供
21. 就障礙物及挖掘處而使用的手提交通燈或交通標誌
22. 危險的挖掘處
23. 加設的交通燈及交通標誌
24. 補救不足之處
25. 障礙物的移去
26. 保留條款
27. 道路的封閉
28. 改道及臨時封閉
28A. 適用範圍
29. 釋義
30. 斑馬綫的設置
31. 行人優先
32. 禁止在斑馬綫上超車
32A. 有關西北鐵路車輛及 電車的附加規則
33. 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
34. 學校交通安全隊員的授權
35. 禁止擅自使用學校交通安全隊交通標誌
36. 學校交通安全隊交通標誌的照明
37. 學校交通安全隊員的警告燈號
38. 學校交通安全隊員的職能
39. 行人的責任
40. 行人優先使用區
41. 禁止在行人道路及未批租政府土地上駕駛電單車
41A. 動物的管控
42. 一般駕駛規則
43. 發聲警報設備
44. 離開汽車及開啟車門
45. 停車
46. 讓路給動物、警車、救護車等
47. 汽車上的照明
48. 在拖曳時制動器的操作
49. 拖曳
50. 對其他車輛的適用範圍
51. 有關單車、三輪車及人力車的附加規則
51A. 西北鐵路車輛及電車所造成的障礙
52. 裝備
53. 載客
53A. 豁免受第53(2)條的規限
54. 超過許可車輛總重的車輛
55. 負載物的尺寸
56. 懸出的負載物
57. 負載物的穩固
58. 危險車輛或危險拖車的禁止
59. 沒有遵從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
60. 交通標誌及道路標記對其不適用的人
61. 罪行及罰則
61A. 對西北鐵路車輛及電車的適用範圍
62. 對“國家”的適用範圍
63. 撤銷
64. 過渡性條文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SCHEDULE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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