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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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 REGULATION 59A

署長要求地址證明的權力

儘管本規例中有任何規定, 署長—

   (a)  在 處理根據第5、 16、 21、 23、 23A、 31、 37、 38、 40、 42、 49、 50、 50A、 51、 52、 53或 54條提出的 申請 時,
        可要求申請人出示其地址的 證明; 及

   (b)  可在 該等證明被出示之前, 暫停處理該項申請。

(2007年第52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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