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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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 REGULATION 57
試車牌照及許可證的取消
(1) 凡有人違反根據本部發出的 試車牌照或 許可證的 任何條件, 署長可按牌照或 許可證內指明的 地址,
以書面通知名列牌照或 許可證內的 人(或 如屬裝 載貨物許可證、 超額載客許可證、 運載特長貨物許可證、
運載特闊貨物許可證, 則以書面通知獲發許可證的 人), 取消該試車牌照或 許可證, 不論是否有人根據第
60(1)條被檢控或 將會被檢控。 (1984年第262號法律公告)
(2) 如─
(a) 試車牌照或 許可證根據第(1)款被取消, 根據該款獲通知的 人須將試車牌照或 許可證交還署長; 或
(b) 試車牌照或 許可證屆滿, 獲發試車牌照或 許可證的 人須將試車牌照或 許可證交還署長。
(3) 任何警務人員或 其他獲署長授權的 人員, 均有權檢取已屆滿或 被取消的 試車牌照及有關的 試車字牌或
根據本部發出的 許可證, 而為此目的 有權從車 輛上除下該牌照及字牌或 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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