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超額載客許可證 (1) 署長在 接獲由他指明格式的 申請書及附表2所訂明的 超額載客許可證費用後, 可按他覺得必需的 條款及條件規限下, 發出超額載客許可證, 授權在 貨車內或 貨車上運載超過《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第374章, 附屬法例A)附表3指明車輛種類的 最高載客量的 乘客。 (1989年第172號法律 公告) (2) 署長在 根據第(1)款發出超額載客許可證前, 可致使該貨車接受檢驗。 (3) 根據第(1)款發出的 超額載客許可證的 有效期, 不得超過12個月, 但該許可證在 任何情況下必須在 有關該車輛的 車輛牌照屆滿當日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