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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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 REGULATION 51

裝載貨物許可證

(1) 署長可就已登記為下列種類的 車輛發出裝載貨物許可證, 以供該等車輛為出租或 取酬而運載並非個人財物的 貨物─

   (a)  公共巴士;

   (b)  私家巴士;

   (c)  公共小巴; 或

   (d)  私家小巴。

(2) 裝載貨物許可證的 申請須採用署長指明的 表格, 並須連同附表2所訂明的 裝載貨物許可證費用。

(3) 在 接獲根據第(2)款的 申請及經訂明的 費用後, 署長可在 施加條件下發出為期不超過12個月的 裝載貨物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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