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載貨物許可證 (1) 署長可就已登記為下列種類的 車輛發出裝載貨物許可證, 以供該等車輛為出租或 取酬而運載並非個人財物的 貨物─ (a) 公共巴士; (b) 私家巴士; (c) 公共小巴; 或 (d) 私家小巴。 (2) 裝載貨物許可證的 申請須採用署長指明的 表格, 並須連同附表2所訂明的 裝載貨物許可證費用。 (3) 在 接獲根據第(2)款的 申請及經訂明的 費用後, 署長可在 施加條件下發出為期不超過12個月的 裝載貨物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