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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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 REGULATION 5
登記的申請
(1) 任何人如意欲將一輛他屬車主的 汽車, 登記為本條例附表1所指明任何種類的 汽車, 須採用署長指明的 表格,
並連同申請表格上指明為施行第 4條規定及《 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 (第330章)規定所要求有關車主及該車輛的 文件,
向署長遞交登記申請, 及向署長繳付附表2訂明的 登記費用。
(2) 署長可拒絕接受不是法人團體或 是18歲以下自然人的 車主根據第(1)款所提出的 申請;
凡汽車並不是以法人團體亦並不是以年滿18歲或 以上 自然人的 名義登記時, 署長可要求該車輛以法人團體或 年滿18歲或
以上自然人的 名義登記。
(3) 根據第(1)款所提出的 申請, 須由汽車車主或 他以書面妥為授權的 人簽署; 凡車主是法人團體,
該申請書須由法人團體所指定的 人簽署。
(4) 就根據第(1)款所提出的 申請而言, 署長可以書面允許對汽車作出更改, 藉以符合非該車輛所登記種類的
另一汽車種類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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