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 REGULATION 49

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意欲在 按照《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第374章, 附屬法例G)封閉的 道路(在 本條內稱為“封閉道路”)上,
駕駛汽車或 由他人 駕駛汽車, 可向署長申請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 而署長可根據他認為適當的 條件及就他認為適當的
時段發出該許可證。

(2) 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的 有效期不得超過12個月。 (2007年第52號法律公告)

(3) 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的 發出無須收費, 但如有人就以下情況根據第(1)款向署長申請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 則屬例外─

   (a)  大嶼山的 封閉道路; 或

   (b)  該人意欲在 封閉道路上啟程離開香港。 (1985年第96號法律公告)

(4) 凡根據第(3)款須就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而收取費用─

   (a)  如屬12個月有效期的 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的 申請, 該費用是附表2所訂明適當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費用; 或

   (b)  如屬不足12個月有效期的 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的 申請, 該費用是相等於(a)段所提述費用的
        十二分之一乘以擬領許可證的 月數, 不足一個月亦 作一個月計算。 (1985年第96號法律公告)

(5) 每名獲發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的 人及在 封閉道路上駕駛該許可證關乎的 汽車的 人, 均須遵從該許可證的
條件(如有的 話)。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