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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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 REGULATION 27

的士牌照投標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凡署長根據第26(1)(b)條招標, 而就依據該投標分配之的 士數目,
署長僅可發牌給獲署長接受投標的 人。

(2) (a) 投標獲接受的 人, 如在 收到投標已獲接受的 通知後14天內, 未有繳付該投標價, 即喪失獲分配數目之的
士領牌及已繳按 金的 權利。

   (b)  任何人如在 其投標獲接受的 通知後6個月內, 未有就他獲分配數目之的 士領牌, 即喪失他當時仍未領牌數目之的
        士之領牌權利及他就喪失領牌權利 之的 士之已繳按金。

   (c)  任何人轉讓或 看來是轉讓他獲分配數目之的 士之領牌權利, 即喪失他如此獲分配數目之的
        士之領牌權利及他就喪失領牌權利之的 士之已繳按金。

   (d)  根據第26(1)(b)條應繳的 任何投標價, 為附表2所訂明的 登記及牌照費以外應繳的 費用, 在
        任何情況下均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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