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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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 REGULATION 23A
僅在大嶼山私家路使用的汽車的領牌
(1) 如汽車根據第23條或 本條獲發牌照, 則該汽車僅可在 大嶼山私家路使用。
(2) 任何人意欲就其身為登記車主的 汽車, 領取僅在 大嶼山私家路使用牌照, 可採用署長指明的
表格向署長遞交牌照申請, 並向署長繳付附表2所訂明 適當牌照費的 十分之一︰
但第21(9)條適用於就該條而言屬傷殘人士的 申請人, 而根據本款應繳的 牌照費如下─
(a) 為期12個月的 牌照︰ 根據第21(9)(b)(i)條應繳牌照費的 十分之一; 及
(b) 為期4個月的 牌照︰ 根據(a)段應繳牌照費的 35%, 另加附加費$15。
(3) 署長可發牌予僅在 大嶼山私家路使用的 汽車; 凡如此發牌時, 署長得致使在 該車輛牌照上以他認為適當的
方式註有英文字“PERMITTED TO BE USED ONLY ON PRIVATE ROADS ON LANTAU”及中文字“只准在 大嶼山的 私家路上行駛”,
及如他認為適當時, 得致使 將該項批註記入有關該車輛的 登記文件內。
(4)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 第21條適用於僅在 大嶼山私家路使用汽車牌照申請時遞交的 有關文件及領牌事宜。
(1989年第21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根據本條就某些汽車在
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的 期間內生效的 牌照而須繳付的 費用獲寬免(請參閱《 2003年道路交通(寬免汽車牌照費)規例》
(2003年第138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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