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牌照及分配證明書一直屬政府財產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登記車主獲發的 車輛牌照一直屬政府財產, 而署長可在 任何時間要求交還車輛牌照。 (1A) 分配證明書一直屬政府財產, 而署長可在 任何時間要求交還分配證明書給他。 (2005年第25號第18條) (2) 任何警務人員或 其他由署長授權的 人員均有權檢取已被取消的 車輛牌照, 及為此而將牌照從汽車上除下, 以及檢取已被取消的 分配證明書。 (2005年第25號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