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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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Past version on 10/03/2006).
(Past version on 09/06/2000).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本規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2005年第25號第4條)

 “1949年國際公約”(1949 Convention) 指在 1949年9月19日在
日內瓦所協定有關汽車交通的 國際通行的 國際公約;

 “已被取消的 自訂登記號碼”(cancelled personalized registration mark)
指已根據第12L條被取消分配的 自訂登記 號碼; (2005年第25號第4條)

 “公共機構”(public body) 指—

   (a)  行政會議;

   (b)  立法會;

   (c)  任何區議會;

   (d)  司法機構;

   (e)  廉政公署; 或

   (f)  政府任何部門; (2005年第25號第4條)

 “分配證明書”(certificate of allocation) 就自訂登記號碼而言, 指根據第12J(1)、
        12O(3)、 12Q(7)或 17(3A)條就該自訂登記號碼發出的 證明書; (2005年第25號第4條)

 “自訂登記號碼”(personalized registration
        mark) 指—

   (a)  根據第12I或 12K條分配的 登記號碼;

   (b)  根據第12O(2)條為執行行政上訴委員會推翻署長的 決定一事而分配的 登記號碼; 或

   (c)  根據第12Q條分配的 登記號碼; (2005年第25號第4條)

 “自訂登記號碼持有人”(personalized registration mark holder) 就有效的
        自訂登記號碼而言, 指獲發分配證明書的 人; (2005年第25號第4條)

 “身分證明文件”(identity document) 指─

   (a)  根據《 人事登記條例》 (第177章)發出的 身分證;

   (b)  附有護照持有人照片的 護照, 或 入境事務主任或 入境事務助理就施行《 入境條例》
        (第115章)所信納足以確立持有人的 身分及國籍的 其他旅行 證件; (1997年第80號第103條)

   (c)  (如屬警務人員)根據《 警隊條例》 (第232章)獲發的 委任證;

   (d)  (如屬法人團體)與其有關的 法團成立證明書; 或

   (e)  署長就施行本規例可予接納的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車輛行駛許可證”(movement permit) 指根據第53條發出的
        車輛行駛許可證;

 “車輛牌照”(vehicle licence) 指根據第21(8)、 23或 39(1)條發出的 車輛牌照;

 “空位”(blank space)
        指附表4第1(c)(ii)段指明的 在 自訂登記號碼的 任何2個英文字母或 2個數目字之間的 空位, 或
        一個英文字母與一個數目 字之間的 空位; (2005年第25號第4條)

 “取消通知書”(notice of cancellation)
        指根據第12L(2)條送交的 通知書; (2005年第25號第4條)

 “到港人士”(visitor) 指抵達香港的 人,
        但不包括到港居住超過12個月的 人;

 “到港人士登記文件”(visitor's registration document) 就在 香港以外的
        屬1949年國際公約締約方的 國家或 地方登記的 車輛 而言, 指根據該國家或 地方的 法律獲發的 載有以下資料的
        登記證明書— (2007年第52號法律公告)

   (a)  該車輛的 編號或 登記號碼;

   (b)  該車輛製造商的 名稱或 廠名;

   (c)  該製造商的 辨認標誌或 編號;

   (d)  登記該車輛的 日期; 及

   (e)  上述證明書的 申請人的 全名及永久居住地; (2007年第52號法律公告)

 “政府車輛”(Government vehicle) 具有《
        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 (第374章, 附屬法例B)第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客貨車”(van-type light goods vehicle)
        指一輛在 構造上有一個完全封閉車身的 輕型貨車, 而該完全封閉車身是該車輛的 一個整體 部分;
        (1991年第40號第6條)

 “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 (closed road permit) 指根據第49條發出的 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
       

 “保險單”(policy of insurance) 指《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 (第272章)所規定有關第三者風險的 保險單或
        保證單;

 “特殊登記號碼 (special registration mark) 指第9條內提述的 登記號碼;

 “掛接式車輛”(articulated vehicle)
        具有《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第374章, 附屬法例A)第2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國際通行許可證”(international circulation permit) 指根據第31條發出的 國際通行許可證;

 “國籍標誌”(nationality sign)
        指符合1949年國際公約附錄4條文的 標誌, 並附有公約內或 根據公約就該車輛按其法律登記的 國家或 地方所指 明的
        顯明字母; (2002年第3號第15條; 2007年第52號法律公告)

 “超額載客許可證”(excess passengers permit) 指根據第52條發出的
        超額載客許可證;

 “試車字牌”(trade plate) 指根據第43條發出的 試車字牌;

 “試車牌照”(trade licence)
        指根據第43條發出的 試車牌照;

 “運載特長貨物許可證”(long load permit) 指根據第54條發出的 運載特長貨物許可證;
       

 “運載特闊貨物許可證”(wide load permit) 指根據第54條發出的 運載特闊貨物許可證;

 “裝載貨物許可證”(goods permit)
        指根據第51條發出的 裝載貨物許可證; (2005年第25號第4條)

 “擬使用的 自訂登記號碼”(proposed personalized registration
        mark) 指第12B(1)條所指的 擬使用的 自訂登記號 碼。 (2005年第25號第4條)

(1984年第262號法律公告; 1992年第277號法律公告; 1993年第34號第12條; 2007年第52號法律公告)

(2) 在 本規例中, 凡提述登記號碼、 擬使用的 自訂登記號碼或 已被取消的 自訂登記號碼的 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的 排列,
須解釋為—

   (a)  (如登記號碼、 擬使用的 自訂登記號碼或 已被取消的 自訂登記號碼僅由英文字母組成)提述該等英文字母的 排列;

   (b)  (如登記號碼、 擬使用的 自訂登記號碼或 已被取消的 自訂登記號碼僅由數目字組成)提述該等數目字的 排列; 或

   (c)  (如登記號碼、 擬使用的 自訂登記號碼或 已被取消的
        自訂登記號碼兼由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組成)提述該等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的 排列。

(2005年第25號第4條)

 “1949年國際公約”(1949 Convention)

 “已被取消的 自訂登記號碼”(cancelled personalized registration mark)


“公共機構”(public body)

 “分配證明書”(certificate of allocation)

 “自訂登記號碼”(personalized registration mark)


“自訂登記號碼持有人”(personalized registration mark holder)

 “身分證明文件”(identity document)

 “車輛行駛許可證”(movement
permit)

 “車輛牌照”(vehicle licence)

 “空位”(blank space)

 “取消通知書”(notice of cancellation)

 “到港人士”(visitor)


“到港人士登記文件”(visitor's registration document)

 “政府車輛”(Government vehicle)

 “客貨車”(van-type light goods vehicle)


“封閉道路通行許可證” (closed road permit)

 “保險單”(policy of insurance)

 “特殊登記號碼 (special registration mark)


“掛接式車輛”(articulated vehicle)

 “國際通行許可證”(international circulation permit)

 “國籍標誌”(nationality sign)


“超額載客許可證”(excess passengers permit)

 “試車字牌”(trade plate)

 “試車牌照”(trade licence)

 “運載特長貨物許可證”(long
load permit)

 “運載特闊貨物許可證”(wide load permit)

 “裝載貨物許可證”(goods permit)

 “擬使用的 自訂登記號碼”(proposed
personalized registration 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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