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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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 REGULATION 19

登記車主或自訂登記號碼持有人的詳情的改變

(Past version on 10/03/2006).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凡登記車主先前向署長提供的 該登記車主的 姓名或 名稱、 地址或 身分證明文件有任何改變, 該登記車主須在
改變後72小時內—

   (a)  以書面方式將該項改變通知署長; 及

   (b)  (如屬姓名或 名稱或 身分證明文件的 改變)將以他作為登記車主的 每部車輛的 登記文件送交署長。
        (2007年第52號法律公告)

(1A) 署長在 接獲第(1)款所指的 通知後, 如信納該通知所指明的 改變已出現, 須在 登記冊內記入該等改變。
(2007年第52號法律公告)

(2) 署長在 接獲第(1)款所指的 關於姓名或 名稱或 身分證明文件的 改變的 通知及登記文件後, 如信納該通知所指明的
改變已出現及有需要更改登記文 件上的 詳情, 須向有關的 登記車主發出一份新的 登記文件。 (2007年第52號法律公告)

(3) 任何人在 獲分配自訂登記號碼後, 須在 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將他的 姓名或 名稱、 地址及身分證明文件的
詳情通知署長。 (2005年第 25號第16條)

(4) 在 不損害第(1)款的 原則下, 凡自訂登記號碼持有人的 姓名或 名稱、 地址或 身分證明文件有任何改變, 他須在
改變後72小時內, 向署長送交由 署長指明格式的 有關的 改變通知書。 如屬姓名或 名稱或 身分證明文件的 改變,
該通知書須連同有關的 分配證明書一併送交署長。 (2005年第25號第16條)

(5) 署長在 收到上述改變姓名或 名稱或 身分證明文件的 通知書及分配證明書後, 如信納該通知書所指明的
改變已出現及有需要更改分配證明書上的 詳 情, 須向有關的 自訂登記號碼持有人發出一份新的 分配證明書。
(2005年第25號第16條; 2007年第52號法律公告)

(6) 署長可要求已根據第(1)款給予通知或 第(4)款送交通知書的 人在 自該項要求作出之日起計的 14天內,
提供署長合理地要求的 資料或 出示署 長合理地要求的 文件, 作為有關改變的 證明, 而該人須遵從該項要求。
(2007年第52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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