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 REGULATION 15
因未領牌而取消登記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如任何汽車在 2年內未有有效的 車輛牌照, 署長可按在 登記冊內所載登記車主的 地址,
以平郵寄給車主一份通知書, 告知他如該車輛在 通知書日期 後15天內未領牌, 該車輛的 登記可被取消。
(2) 如該車輛未有在 第(1)款中所提述的 通知書日期後15天內領牌, 署長可取消該車輛的 登記, 以及在 符合第9、
12A至12K、 13及14 條的 規定下, 將原先配予該車輛的 登記號碼配予任何其他汽車。 〈 * 註─詳列交互參照: 第12A, 12B,
12C, 12D, 12E, 12F, 12G, 12H, 12I, 12J, 12K規例 *〉 (2005年第25號第13條)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