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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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 REGULATION 13
在要求下發售登記號碼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意欲獲分配某個登記號碼, 而該號碼是由一個或 2個由署長在 第11條的 規限下選定的
前綴英文字母和一個由該人選定的 尾隨特定數字(須 不超過4個位而又並非在 附表5列出、 亦非僅由數目字“0”組成或
以數目字“0”開首)所組成, 則如該登記號碼未經配予, 該人即可向署長申請以拍賣方式發售該登記 號碼以作分配。
(2) 在 接獲根據第(1)款提出的 申請及申請人向署長繳付按金$1000(該按金由署長持有, 並在
適當時候視屬何情況而按照第(4)或 (5)款 予以處置)後, 署長須以拍賣方式要約發售該被要求的 登記號碼;
而第10條則適用於該等登記號碼以拍賣方式進行的 發售以及該次發售的 得益。
(3) 根據本條以拍賣方式將登記號碼發售, 底價為$1000, 而出席拍賣會的 人須據此獲得通知。
(4) 如登記號碼根據本條以拍賣方式發售, 而獲分配該號碼的 人並非向署長申請將該登記號碼供作分配的 申請人,
則該申請人根據第(2)款繳付的 按 金須退回予他。
(5) 如本條適用的 登記號碼在 拍賣時未有售出, 該登記號碼須以特別費用$1000分配予向署長申請將該登記號碼供作分配的
申請人, 而該申請人根 據第(2)款繳付的 按金須視為特別費用的 繳款, 並由署長將其撥入《 政府獎券條例》
(第334章)所界定的 獎券基金。
(6) 第9(2)及(3)條就根據本條分配的 登記號碼而適用(不論它是以拍賣方式發售或 以特別費用$1000分配), 猶如該條就根據第
9(1)條分配的 特殊登記號碼而適用一樣。
(7) 如根據本條分配的 登記號碼, 不論因任何因由而未有在 其分配日期後12個月內配予一輛汽車,
則署長可無需通知獲分配該號碼的 人而取消將該登 記號碼分配予該人, 並可將該號碼另行分配。
(2005年第25號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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