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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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 REGULATION 12K
署長行使酌情決定權將某些自訂登記號碼發售
(1) 署長可行使其酌情決定權, 以拍賣方式將附表5A指明的 任何登記號碼作為自訂登記號碼發售以作分配。
(2) 第12H條就自訂登記號碼根據本條以拍賣方式發售而適用, 猶如該條就擬使用的
自訂登記號碼根據第12I(1)條以拍賣方式發售而適用一 樣。
(3) 第12J條就根據本條分配的 自訂登記號碼而適用, 猶如該條就根據第12I條分配的 自訂登記號碼而適用一樣。
(4) 第9(2)及(3)條就根據本條分配的 自訂登記號碼而適用, 猶如該條就根據第9(1)條分配的 特殊登記號碼而適用一樣。
(5) 如根據本條分配的 自訂登記號碼, 不論因任何因由而未有在 其分配日期後12個月內配予一輛汽車,
則署長可無需通知有關的 自訂登記號碼持有人 而取消該項分配並將該自訂登記號碼另行分配。
(2005年第25號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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