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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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 REGULATION 12J
分配證明書的發出
(1) 署長須向根據第12I條獲分配自訂登記號碼的 人發出分配證明書。
(2) 根據第(1)款發出的 分配證明書須—
(a) 述明有關的 自訂登記號碼;
(b) 述明有關的 自訂登記號碼持有人(即根據第12I條獲分配該自訂登記號碼的 人)的 姓名或 名稱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c) 述明該自訂登記號碼的 分配日期, 如屬根據第12I條作出的 分配, 則分配日期為拍賣的 日期;
(d) 述明拍賣的 日期; 及
(e) 述明該自訂登記號碼根據第12I條售出的 拍賣成交價或 特別費用。
(3) 分配證明書亦須指明按照附表4第1(a)段展示的 自訂登記號碼的 英文字母及數目字(連同任何空位)的 排列方式, 而—
(a) 如在 該自訂登記號碼的 申請表上, 上述排列方式只是以單行顯示的 , 則在 該證明書內, 該號碼的
英文字母及數目字(連同任何空位)須只以單行排 列的 方式指明; 或
(b) 如在 該自訂登記號碼的 申請表上, 上述排列方式是兼以單行及雙行顯示的 , 則在 該證明書內, 該號碼的
英文字母及數目字(連同任何空位)須兼以 單行及雙行排列的 方式指明。
(2005年第25號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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