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 REGULATION 12I

自訂登記號碼的分配及發售

(1) 除第(3)款及第12Q條另有規定外, 擬使用的 自訂登記號碼在 根據第6條配予前, 須以拍賣方式要約發售。

(2) 如擬使用的 自訂登記號碼以拍賣方式發售, 而獲分配該號碼的 人並非向署長申請將該號碼供作分配的 申請人,
則該申請人根據第12D(1)條繳 付的 按金須退回予他。

(3) 如擬使用的 自訂登記號碼在 拍賣時未有售出, 該號碼須以特別費用$5000分配予有關的 申請人。

(4) 為施行第(3)款, 申請人根據第12D(1)條繳付的 按金須視為特別費用的 繳款。

(5) 第9(2)及(3)條就根據本條分配的 自訂登記號碼而適用(不論它是以拍賣方式發售或 以特別費用$5000分配),
猶如該條就根據第 9(1)條分配的 特殊登記號碼而適用一樣。

(6) 如根據本條分配的 自訂登記號碼, 不論因任何因由而未有在 其分配日期後12個月內配予一輛汽車,
則署長可無需通知有關的 自訂登記號碼持有人 而取消該項分配並將該自訂登記號碼另行分配。

(2005年第25號第10條)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