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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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 REGULATION 12E

自訂登記號碼的組合規定

(1) 在 第(2)及(3)款的 規限下, 自訂登記號碼須—

   (a)  由不超過8個英文字母(不得包括“I”、

 “O”及“Q”)組成;

   (b)  由不超過8個數目字組成; 或

   (c)  由任何英文字母(不得包括“I”、

 “O”及“Q”)及數目字兩者的 組合所組成, 但兩者的 總數不得超過8個。

(2) 為根據第(1)(a)、 (b)或 (c)款計算英文字母、 數目字或 兩者的 數目的 目的 , 根據第12B(3)(b)條在 申請表上顯示的
每個空位 須當作一個英文字母或 數目字。

(3) 自訂登記號碼中可有超過一個空位, 但在 自訂登記號碼中的 任何2個英文字母或 2個數目字之間, 或
一個英文字母與一個數目字之間, 不得有超過 一個空位。

(4) 為決定以下事宜的 目的 , 在 擬使用的 自訂登記號碼中的 任何空位均無須理會—

   (a)  該號碼是否第12C(2)(b)、 (c)或 (d)條所提述的 登記號碼(在 此情況下, 為作比較的 目的 , 亦無須理會在
        該條所提述的 登記號碼中 的 任何空位); 及

   (b)  該號碼是否符合第12C(2)(e)、 (f)、 (g)、 (h)、 (i)、 (j)、 (k)或 (l)條的 描述。

(2005年第25號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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