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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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 - REGULATION 12C
考慮自訂登記號碼的申請以對該申請是否須由署長予以決定一事作出定奪
(1) 署長須按照本條考慮接獲的 為獲得分配擬使用的 自訂登記號碼而提出的 申請或 (在 根據第12A(3)條以抽籤作出揀選的
情況下)以抽籤揀選的 上述申請, 以對該申請是否須根據第12F條予以決定一事作出定奪。
(2) 如擬使用的 自訂登記號碼符合以下任何一項說明, 則為獲得分配該擬使用的 自訂登記號碼而提出的 申請,
即不得根據第12F條予以決定—
(a) 該號碼不符合第12E條列出的 規定;
(b) 該號碼是已根據本規例配予或 分配的 登記號碼;
(c) 該號碼是一個已經有申請就它提出的 擬使用的 自訂登記號碼, 而該申請是回應根據第12A(1)條作出的 先前的
邀請而提出的 , 且—
(i) 該申請正根據本規例予以決定; 或
(ii) 該擬使用的 自訂登記號碼已根據本規例獲批准作為自訂登記號碼以藉拍賣方式要約發售;
(d) 該號碼是一個已被取消的 自訂登記號碼, 而該已被取消的 自訂登記號碼正根據第12Q(2)條要約按特別費用分配;
(e) 在 該號碼的 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的 排列中, 有超過4個相同的 英文字母或 數目字是平排並列的 ;
(f) 該號碼由英文字母“VV”(置於開端)和一個尾隨數字組成;
(g) 該號碼由英文字母“T”(作為結尾)和一個前綴數字組成;
(h) 該號碼由英文字母“T”(置於開端)和一個尾隨數字組成;
(i) 該號碼與第34(1)(a)(i)條所提述的 登記號碼相同;
(j) 該號碼是根據第11條保留的 登記號碼;
(k) 該號碼是附表5A指明的 自訂登記號碼; 或
(l) 該號碼符合第6(1)(a)(i)或 9(1)條的 描述。
(3) 即使本規例載有任何規定, 如有超過一份申請是由同一人提出的 , 則署長不得根據第12F條決定任何該等申請。
(4)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 凡署長接獲超過一份申請分配相同的 擬使用的 自訂登記號碼(只須考慮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的
排列次序)的 申請, 則該等 申請中只有由抽籤選出的 一份, 須在 第(2)及(3)款的 規限下根據第12F條予以決定。
(5) 凡根據第12A(3)條以抽籤作出揀選, 而超過一份如此揀選的 申請是申請分配相同的 擬使用的
自訂登記號碼(只須考慮英文字母及數目字的 排 列次序)的 , 則該等申請中只有首先中籤的 一份, 須在 第(2)及(3)款的
規限下根據第12F條予以決定。
(2005年第25號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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