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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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 - SCHEDULE 4
除另有顯示外,本附表圖形均以毫米作為量度單位
[第28、29、30及34條]
第1號圖形
停車處
本道路標記如連同-
(a) 第2號圖形的標誌放置時,用以界定可供專線服務車輛使用的停車處範圍。
(b) 第3號圖形的標誌放置時,用以界定可供公共小巴使用的停車處範圍。
第2號圖形
專線服務車輛停車處
本標誌如連同第1號圖形的道路標記放置時,顯示該停車處可供專線服務車輛使用。
第3號圖形
公共小巴停車處
本標誌如連同第1號圖形的道路標記放置時,顯示該停車處可供公共小巴使用。
第4號圖形
專線服務車輛車站
公共小巴站
的士站
本道路標記如連同-
(a) 第5號圖形的標誌放置時,用以界定專線服務車輛獲允許在車路上停定部分的範圍;
(b) 第6號圖形的標誌放置時,用以界定公共小巴獲允許在車路上停定部分的範圍;
(c) 第7號圖形的標誌放置時,用以界定的士獲允許在車路上停定部分的範圍。
如第5、6或7號圖形的標誌連同第8或9號圖形的適當時間字牌放置時,由本道路標記指定的車站,亦可在該時間字牌允許的某些時間內作泊車之用。
第5號圖形
專線服務車站
本標誌如連同第4號圖形所示道路標記放置時,用以界定專線服務車輛獲准在車路上停定部分的範圍。本標誌亦可連同第8號圖形的時間字牌放置。
第6號圖形
公共小巴站
本標誌如連同第4號圖形所示的道路標記放置時,用以界定公共小巴獲准在車路上停定部分的範圍。本標誌亦可連同第8號圖形的時間字牌放置。
第7號圖形
的士站
本標誌如連同第4號圖形所示的道路標記放置時,用以界定的士獲准在車路上停定部分的範圍。本標誌亦可連同第9號圖形的時間字牌以及第10、10A、11或12號圖形的輔助字牌放置。
(1984年第261號法律公告;1995年第236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173號法律公告)
第8號圖形
時間字牌
本標誌可連同:-
(a) 第5號圖形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空位可用作專線服務車站的時間,而在其他時間可供專線服務車輛泊車之用。
(b) 第6號圖形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空位可用作公共小巴站的時間,而在其他時間可供公共小巴泊車之用。
本標誌上的字句可以更改,以指明任何時段或任何日子或日期,或刪去有關泊車的提述。此標誌的大小可以更改,以適應字句更改的需要。
第9號圖形
時間字牌
本標誌可連同第7號圖形的標誌使用,以顯示該空位可用作的士站的時間,而在其他時間可供的士泊車之用。
本標誌的字句可以更改,以指明任何時段或任何日子或日期,或刪去有關泊車的提述。此標誌的大小可以更改,以適應字句更改的需要。
第10號圖形
輔助字牌
本標誌如連同第7號圖形放置時,用以顯示該的士站可供領有牌照只在新界地區作出租或載客用途之的士使用,而新界地區指根據第374章的《道路交通(車輛證記及領牌)規例》附表7所指明的新界的士許可地區。
(1984年第261號法律公告)
第10A號圖形
輔助字牌
本標誌如連同第7號圖形放置時,用以顯示該的士站可供領有牌照僅可在大嶼山地區作出租或載客用途之的士使用,而大嶼山地區指根據第374章的《道路交通(車輛證記及領牌)規例》附表7所指明的大嶼山的士許可地區。
(1997年第173號法律公告)
第11號圖形
輔助字牌
本標誌如連同第7號圖形放置時,用以顯示該的士站可供領有牌照僅可在大嶼山地區作出租或載客用途之的士以外之的士使用,而新界或大嶼山地區指根據第374章的《道路交通(車輛證記及領牌)規例》附表7所指明的新界或大嶼山的士許可地區。
(1997年第173號法律公告)
第12號圖形
輔助字牌
本標誌如連同第7號圖形放置時,用以顯示該的士站是過海的士站。
(1995年第23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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