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權力 任何─ (a) 公共巴士、 公共小巴或 的 士司機在 當值期間, 並佩戴有根據第43條發出的 證章時; 及 (b) 當值的 獲授權人, 可拘捕任何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已犯第45A、 46、 48或 56條所訂罪行的 人, 並可將該人扣留, 直至該人被交予警務人員為止。 (1989年第38號法律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