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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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 - REGULATION 45
司機的一般操守
(1) 公共巴士、 公共小巴或 的 士司機在 作為該等司機時─
(a) 須有禮貌及守規矩;
(b) 保持個人整潔及衣著適當;
(c) 如車上有乘客, 不得在 車內或 車上吸烟;
(d) 須採取一切合理預防措施, 以確保車內或 車上或 上落的 乘客的 安全;
(e) 須確保車輛所有出口, 包括緊急出口, 不受阻礙, 以及當車上有乘客時, 該等出口不被鎖上;
(f) 如穿著制服的 警務人員或 交通督導員或 任何經警務處處長授權的 人提出要求, 須提供其姓名及地址,
及僱用他的 持證人或 車主的 姓名及地址的 詳 情;
(g) 在 任何合理時間, 不得妨礙任何有權限檢查該車輛的 人, 或 忽略向該人提供一切合理資料及協助;
(h) 不得致使車輛在 道路上停留不動的 時間超過乘客上落所需的 時間, 但在 為上述目的
而允許其停留超過必需時間的 車站或 停車處則不在 此限;
(i) 不得無理延誤行程; 及
(j) 不得與其他司機結聚或 聚集, 以致對公眾人士造成滋擾。
(2) 司機在 掌管的 士時─
(a) 不得欺騙或 拒絕知會乘客或 有意乘車的 人有關適當的 收費及前往某處的 路綫;
(b) 在 的 士可供租用或 已租用時, 為給予乘客找續, 須無論何時均攜帶不少於─
(i) $10面額鈔票或 $2或 以上面額硬幣達$90; 及
(ii) $1或 以下面額硬幣達$10;
(c) 如的 士可供租用, 不得遊蕩或 將車輛停在 的 士站以外的 其他地方, 但因意外或 不可避免的 因由則不在 此限;
(d) 在 運載乘客前往任何公共娛樂場所或 集會地方, 或 從該處接載乘客時, 須按抵達先後次序, 在
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停近門口或 入口處, 並須服 從穿著制服的 警務人員或 交通督導員的 任何指示, 在
乘客上落後以造成最少妨礙及擠塞的 方式, 立即將的 士駛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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