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車輛證章 (1) 署長可向任何受僱為公共巴士、 公共小巴或 的 士司機發出證章, 證章上註有識別號碼。 (2) 根據第(1)款獲發證章的 公共巴士、 公共小巴或 的 士司機, 須在 當值時一直將其證章佩戴於顯眼處。 (3) 任何人不得佩戴根據第(1)款發出但屬以下情況的 證章─ (a) 該證章並非發給該人; 或 (b) 該證章經更改或 毀損。 (4) 任何人不得佩戴看來是但事實上並非根據第(1)款發出的 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