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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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 - REGULATION 43

公共服務車輛證章

(1) 署長可向任何受僱為公共巴士、 公共小巴或 的 士司機發出證章, 證章上註有識別號碼。

(2) 根據第(1)款獲發證章的 公共巴士、 公共小巴或 的 士司機, 須在 當值時一直將其證章佩戴於顯眼處。

(3) 任何人不得佩戴根據第(1)款發出但屬以下情況的 證章─

   (a)  該證章並非發給該人; 或

   (b)  該證章經更改或 毀損。

(4) 任何人不得佩戴看來是但事實上並非根據第(1)款發出的 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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