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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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 - REGULATION 42
動物、鳥類等的運載
(1) 有關公共巴士或 公共小巴或 的 士運載動物及鳥類, 以及運載任何動物或 鳥類所根據的 條款及條件,
完全由有關車輛的 持證人酌情決定, 或 如屬的 士 時, 則由該車輛的 司機酌情決定。
(2) 任何人如根據第(1)款獲准攜帶任何動物或 鳥類上車, 須對該動物或 鳥類對該車輛所造成的 任何損壞負責,
並須就此付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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