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保險及駕駛執照
儘管第38條另有其他規定, 公共巴士、 公共小巴或 的 士登記車主不得將車輛出租予任何人,
除非對於第38(3)條所提述文件內載有其姓名的 每一名獲允許駕駛該車輛 的 人, 有關的 登記車主信納─
(a) 在 租用持續期內, 每名上述的 人就該車輛的 使用而言, 有符合《 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 (第272章)的
規定而有效的 有關第三者風險的 保險單或 保證單; 及
(b) 每名上述的 人持有根據《 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 (第374章, 附屬法例)發出的 有效駕駛執照,
而該執照授權他駕駛公共巴士、 公共小巴 或 的 士, 視屬何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