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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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 - REGULATION 36

在的士站的行為

(1) 的 士站內位於最前面的 2輛的 士的 司機, 須坐在 其車內或 站在 其車旁, 而該車須隨時可以供人租用。

(2) 的 士站每輛的 士之司機, 在 有空位時須將其的 士駛上前。

(3) 如有人擬租用的 士─

   (a)  的 士站第一輛的 士的 司機須接受租用; 及

   (b)  並非屬該的 士站第一輛的 士之司機不得接受租用, 除非該站內在 他前面的 所有的 士之司機均已接受租用, 或
        該等司機不在 其的 士之內或 附近。

(4) 如第34(1)條提述的 交通標誌及時間字牌准許的 士司機在 的 士站停泊, 本條不得解釋為可阻止的
士司機如此停泊其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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