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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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 - REGULATION 35
在公共小巴站的行為
(1) 公共小巴站內停在 最前面的 2輛公共小巴的 司機─
(a) 不得無合理辯解而離開其車輛; 及
(b) 須無論何時均準備及願意將其車輛駛離該站。
(2) 在 公共小巴站停定的 公共小巴司機─
(a) 在 有空位時, 須將其車輛駛上前;
(b) 如另一公共小巴的 司機要求, 須開動其車輛以容許該另一公共小巴駛離該站; 及
(c) 須按照穿著制服的 警務人員或 交通督導員給予他的 指示, 將其車輛駛離該站, 或 駛往該站內任何位置。
(3) 任何人不得在 無合法權限下, 阻礙─
(a) 公共小巴的 司機, 使他不能─
(i) 將其車輛駛入內有空位的 公共小巴站;
(ii) 將其車輛依次序駛前至其前面的 任何公共小巴站內空出的 位置;
(iii) 在 其車輛在 公共小巴站內停車或 停定時, 讓乘客上車; 或
(iv) 將其車輛駛離公共小巴站; 或
(b) 任何其他人, 使他不能登上在 公共小巴站內停着的 或 停定的 公共小巴。
(4) 如第34(1)條提述的 交通標誌及時間字牌准許公共小巴司機在 公共小巴站停泊,
本條不得解釋為可阻止公共小巴司機如此停泊其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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