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小巴站 (1) 署長可指定某段道路範圍, 供公共小巴停定以便乘客上落。 (2) 署長得安排每一公共小巴站─ (a) 以附表4第4號圖形所示類型的 道路標記, 在 道路上予以劃定; 及 (b) 以交通標誌顯示─ (i) 如該站是僅就專綫服務的 公共小巴而指定者, 則以附表4第5號圖形所示類型的 標誌顯示; 或 (ii) 如該站是就非專綫服務的 公共小巴而指定者, 則以附表4第6號圖形所示類型的 標誌顯示。